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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命案举报者为四嫌犯鸣冤19年嫌犯称遭逼供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06:03 | 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刘成金继续举报大石庙案另有“真凶”。1997年8月11日,承德市公安局作出书面说明,认为刘成金揭发材料纯属虚构事实,转移侦查视线。

河北省高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举报。1998年2月,河北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还在追问:刘成金的揭发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刘成金后来发现,他的揭发并未受到重视。2000年时他曾保外就医,回家问过妻子及岳父,公安可曾来调查询问刘福全借宿的事。听说公安没来调查,刘成金很生气:“如果一开始重视我的举报,别人就不用抓了。”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他仍坚信陈国清、杨士亮等四人并非“真凶”,并曾在2002年从监狱写信给杨士亮父亲,陈述他所知道的情况。2005年,刘成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2006年河北省高院法官曾到他服刑监狱了解情况。

刘成金这一举报线索被河北高院认为无确凿证据支撑,不能成立。其理由只是所谓真凶另案被询问时,均否认作案(刘福全、王树忠、张某某因飞机场包工头王江案被逮捕),目前仍在服刑的张某某被询问时仍否认。

去年出狱至今,刘成金仍积极主动配合申诉律师调查取证。他说,如果哪天案件启动再审,愿意公开出庭作证,不怕得罪别人。

错案纠正缺乏制度保障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01年,田文昌律师曾组织刑诉法学专家陈兴良、陈瑞华、樊崇义等就该案进行论证。专家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专家们还指出,承德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使得本案的办理过程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也直接导致本案根本无法认定有罪。

卷宗显示,案件诸多疑问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尽管如此,2004年,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提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承认“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河北高院称该案“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但何种“具体情节”导致“从轻”判处,判决书上没说。

事实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1997年的刑诉法中早已确立,其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9年,河北省高院驳回家属申诉,认定申诉不成立的理由包括“没确凿证据证明抢劫中烟头来源不合法、无确凿证据证明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等。

去年决定无偿代理该案申诉的律师李金星、袭祥栋称,他们已经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被告知将会向承德中院调卷了解案情。他们还向能联系到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写信,寻求一切可能途径的帮助。

李金星曾援助过福建陈夏影案、海南陈满案等公众广为关注的“错案”(陈满案再审已开庭尚未宣判)。他深知,冤案在申诉环节会走得比较艰难,因为司法制度设计上缺乏积极有效的机制。

在此前召开的“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北大陈兴良教授提醒,目前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但目前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单纯依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应当建设起一套冤假错案纠正的法律制度。

四名被告人的父母也在流逝的岁月中期待案件能出现转机。1994年案发时,陈国清孩子两岁、杨士亮孩子1岁,何国强正在相亲,朱彦强也未成家。

案情多年没有进展,陈国清、杨士亮先后离婚。四人的申诉全靠家里老人在跑。何国强母亲记得,为了省钱,他们没少吃苦,住过桥洞,也曾在石家庄一处窝棚子里挨过一个冬天,长了一身虱子。

如今他们跑不动了,更多时候是寄信、打电话。2015年,该案纳入民间洗冤项目“拯救无辜者”,由律师代理申诉,老人们轻松了一些。他们把多年积累的所有材料一股脑儿搬到律所,“不能不清不白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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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