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真凶”另有其人的刘成金,一直把儿子三岁照当成时间证据,小心保存

刘成金给杨士亮父亲写信,叙述他所知的“真凶情况”
承德农民刘成金出狱后的头一件事,便是作证。他举报21年前的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另有“真凶”。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连发两起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件。大石庙镇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人先后被认定为凶手。
此后,承德市中院四次作出死刑判决,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共提出23个疑点,并建议“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国内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曾联名呼吁,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应判无罪。
2004年,河北高院终审判决: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三人死缓,朱彦强无期。这是一个看似留有余地的判决,但仍在服刑的4人从未停止喊冤。他们均称遭警方刑讯逼供,且各有案发时不在场证明。多年来,4个家庭的申诉如泥牛入海。
2015年8月,“知情者”刘成金的“挺身而出”,让家属们又燃起一线希望。
日前,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包括刘成金的证言。接下来,他们能做的只有等待,期限长短待定。
四名被告人庭上翻供
刘成金的手机屏保是儿子三岁生日照,上面印着7月11日(注:实为阴历生日,当天阳历为8月17日)。他相信,照片上的出生日期可以侧面印证自己的举报。
在写给司法机关的举报信中,刘成金称,1994年8月,其儿子出生10多天后,同村刘福全带着两个人到他家躲了一夜。再次见面,刘福全说当时想整点儿钱,便在大石庙附近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在蘑菇顶山上躲了10来天,饿得不行。
大石庙出租车劫杀案案发时间被认定为8月16日晚。该案当时颇为轰动,因为就在7月30日,30多公里外的山神庙沟也有一位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承德日报》当时报道,市公安局曾要求双桥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这两起劫车杀人案。
当年11月,案发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先后被收审,1996年2月,朱彦强作为同犯被逮捕。
在检方起诉书中,陈国清、何国强被指控实施“7·30”案,杀死司机并抢劫BP机1个、现金三百余元;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4人共同实施“8·16案”,抢劫BP机1个,现金四百余元。
1996年7月,该案一审开庭时,四名被告人均翻供,并称之前遭警方刑讯逼供,并要求当庭验伤。
最先被警方带走的陈国清说,他被捆在椅子上,电话线绑在手指上、脚趾上、肛门里,被猛摇,还被电棍电击头部、生殖器,一度致尿血。实在受不住了,他便胡说一通。
曾与杨士亮被关同一监室的丰宁县村民王世林后来证明,在丰宁看守所时,杨士亮有次提审回来,额头上脱皮、头皮发青,“样子像死人一样”。杨士亮告诉他,警察询问时用了“手摇电话”。杨士亮父亲杨万英称,王世林出看守所后,曾拿自己身份证找到杨家,表示愿为杨士亮的遭遇作证。
历任代理律师都注意到,四名被告人的口供确实充满矛盾,后逐渐统一。卷宗内,陈国清至少向警方供述了7名“同伙”,作案人数,有时说两人,有时三人,有时说四人。不过当地报纸回顾破案过程时曾透露,陈国清先后向警方供出了10多个人,警方逐一排查。
而被抢BP机的下落,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先后有数十种说法,有说放自家立柜上的,有说放梳妆台抽屉里的,但警方均未查获。
承德中院分别于1996年8月14日、1997年8月12日、1998年10月13日、2000年10月8日月三次判处四人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每次都附一份发还提纲。代理律师在查卷宗时,意外发现这三份提纲的存在。上面显示,围绕四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公安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河北省高院三次共提出了23点疑问。
“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在第三次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时,河北高院曾在发还提纲中点明口供中存在的问题。
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2000年9月出具证明,称1980年已淘汰手摇电话,以此否认刑讯的存在。
据了解,高院三次发还重审后,承德市中院没有全面更换合议庭成员,同一名审判员连续三次担任本案审判长。这一点也被指有违程序。
四人作案时间“存疑”
四被告人家中的老人,年龄最小的65岁,最大的78岁。杨士亮的父亲走路驼着背,陈国清的母亲听力受损,别人跟她讲话时要扯着嗓子喊。21年来,这些父母从未放弃过儿子,坚信他们是无辜的。
他们的首要依据是四人没有作案时间。陈国清在申诉状中说,7月30日晚上,他在第二锅炉厂里加班。而8月16日,他和同村陈国志等人捞鱼并在陈国志家炖鱼。
工厂考勤本上记载,陈国清1994年7月30日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记工员郑启超证明,该厂晚上加班要到9点。但陈国清此前向警方供述称,下午5点多便跟何国强喝酒并商量去市里抢劫出租车。律师发现供词明显与考勤时间不符,但这一不在场证明当时没有被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