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宣传科科长孙晓彤发现,“僵尸车”中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占比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家车的使用年限并无限制,但是有很多车辆连续3年脱审,就应当强制报废。不过强制报废返还的金额较低,报废一辆车返还的金额可能还抵不了把车辆拖运到报废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制报废的车辆如果不进行报废,对于后续购买新车入户没有任何影响。这或许是导致大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成为“僵尸车”的重要原因。
而事实上,并非所有“僵尸车”都可以被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据孙晓彤介绍,目前对于“僵尸车”并没有一个官方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僵尸车”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定义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需要对“僵尸车”进行分类讨论。“有的‘僵尸车’属于违停状态,这种情况下交警可以直接进行执法。还有的‘僵尸车’停放在停车线内,甚至有些还在交停车费,只是一直不使用车辆,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的。”
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为例,孙晓彤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于其停放是否合法合规并未进行相应规定,这也导致执法人员面对现实中大量不违停但确实存在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束手无策。因此,目前对于路面上“僵尸车”的执法依据主要还是违停。
2021年11月,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展为期月余的贵阳贵安“僵尸车”大起底大清仓专项治理行动。活动期间累计清理“僵尸车”200多辆,对维护交通道路安全、城市治堵等起到积极作用。
孙晓彤告诉记者,其所在交管部门前期的工作都是对违法停车的情况进行清理,且要先联系车主进行告知,如果和车主取得了联系,就可以请车主本人去自行处理,还要对其违停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联系不上的,只能暂时把“僵尸车”拖到某个专门的场地进行集中保管。
但集中保管后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孙晓彤说,集中保管会产生费用,而这笔费用现阶段只能由交管部门承担。此外,因为联系不上车主,所以保管时间不确定,若因停放时间长导致车辆自然灭失,而这时车主前来索要车辆,执法人员就可能处于“两难”境地,甚至可能还会面临赔偿问题。
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看来,治理“僵尸车”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僵尸车”车辆在交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一般是车主在购车时预留的,但车主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二是受限于处理“僵尸车”的程序和费用,比如有些车辆几经易手,已经无法证明车辆与实际所有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处理。
黄海波则认为,车辆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处置“僵尸车”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冲突,两者的界限不好把握。如果处置不当,则可能会损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使得开展清理活动时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
完善立法加强认定
多措并举联动治理
针对“僵尸车”治理难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更细致的政策文件。
今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通过机动车停车条例,对废弃机动车的处置作出规定: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场所(如广场、道路空地、绿地等)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僵尸车”按照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再按规定处理。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僵尸车”,由物业服务者、业主委员会等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有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规定,占用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停放废弃车辆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处理,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依法处理。
对于未来更好地治理“僵尸车”问题,接受采访的执法人员和专家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王琮玮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立法,让“僵尸车”的处理有法可依。“僵尸车”仍属于民法规定中的“物”,其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如果“僵尸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那么就应该依法治理。
她提到,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僵尸车”,包括认定的依据、程序、认定的主体(主管单位)等。比如违规停放、在某车位或公共空间停放超过60天,经联系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的可以认定为“僵尸车”;二是认定以后的处理程序,比如被认定的“僵尸车”,需要联系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通知其自行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可以采取拖离、报废等手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等;三是对于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僵尸车”,可以采取暂时拖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办法,若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出于安全考虑及经济成本的角度,可以在做好登记的前提下进行报废处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可以与公证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在通知权利人以及采取处理措施的过程中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处理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