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了《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历时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为全面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清理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历经一年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汇编》)正式出版了。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并为《司法解释汇编》作序,在序言中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全国法院适用好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件大事,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向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
司法解释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多达30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于1997年、2007年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释统一立项、协调、审核、讨论、发布、备案、清理编纂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细化了司法解释报送审查具体工作,明确了司法解释起草的分工,健全了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程序。60多年来,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立法不断增多和完善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司法解释的制、改、废作为一项常规重点工作来抓。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时制定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释,及时废止那些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1994年至2012年8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分7批对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两批联合废止了“两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另外,还单独和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数十件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始终能够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
针对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012年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请“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不断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室统筹协调,历时两年,对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60余年(1949-至2011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涉及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1949-至2011年底),涉及单位广(涉及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28个单位),清理内容多(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涉外等),任务非常繁重。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30余人勇于担当,群策群力,共同参与了这项规模空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