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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6-03-23 10:44:34 | 4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03-23 10:44:34 来源:新华网

  (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

  (二)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

  (三)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

  (四)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

  (五)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六)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七)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八)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

  (九)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二)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

  (三)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四)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

  (五)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

  (七)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

  (八)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

  (九)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

  (十)其他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五)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企业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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