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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出资、假离婚、假破产……看清“逃废债”,法护“钱袋子”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6-01-04 15:23:25 | 6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01-04 15:2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这对于鼓励和支持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诚信债务人和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有序出清具有积极意义。”谢勇告诉记者。
  案例六“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则是一起借“假破产”逃废债而招致刑罚的案例。
  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诚信债务人、集中公平清偿债权人债权、拯救危困企业、实现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但是,有的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假破产,真逃债”。
  在该案中,张某元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元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记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破产罪。
  “审理法院依法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打击虚假破产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警示、震慑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的行为,防止破产制度被滥用,保障破产制度依法健康运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谢勇表示。
  协同联动构筑“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护城河”
  逃废债问题的根治,非一朝一夕之功,不仅需要法院内部各环节顺畅衔接,也需要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主体之间有效联动。
  最高法透露,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立案预警、审判查处、执行查控,加大了惩治力度。立案阶段,在全国法院“一张网”中增加虚假诉讼甄别预警功能,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作用,加强立案预警。审判阶段,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及时甄别查处逃废债行为。执行阶段,最高法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严惩逃避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于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加大了打击力度。比如在案例七中,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被采取拘留措施期满后,仍故意隐匿行踪,继续逃债。执行法院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防范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查处力度,也需要破产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人民法院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共同防范逃废债。比如案例五中,对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资料、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阻挠破产的行为,审理法院处以拘留和罚款;对于恶意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极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拍卖价格;对于侵占破产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请求退还财产,法院判决支持,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借助法答网和案例库平台指导各地法院惩治逃废债;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加强法治宣传,以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弘扬诚实守信,“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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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