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造谣行为的界定较为笼统,应进一步细化,包括明确哪些造谣行为属于‘恶意捏造’,以及如何认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等标准。应建立造谣者‘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造谣或情节恶劣的造谣者,建立跨平台‘黑名单’,并在实名认证体系中作出限制,如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注册新账号或从事相关互联网业务。”隗卓然说。
谢澍认为,网络平台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内容审核技术,提高AI审核识别隐晦不良信息的能力,注重AI审核与人工审核有机结合,提升人工审核效率;优化举报反馈机制,进一步简化举报流程,强化举报后处理结果的反馈力度。同时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变更流量至上的推送逻辑;发现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处置并留存证据,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很多受害者在遭遇‘造黄谣’时,面临法律知识不足、维权成本高、精神压力大等问题,因此应建立更完善的受害者保护机制。”隗卓然说,由政府、律所、公益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受害者提起诉讼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