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种情形将不被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式实施。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新颁布的《学位法》从多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关注和师生关切,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等。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