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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23:54 | 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法律实施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法律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法律总则通常规定立法依据,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法律分则通常是规定法律的具体适用。总则是指导分则的,是“管”分则的。如在刑法中总则规定了什么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此条来判断前述王力军非法经营罪,王立军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务院2006年制定的粮食收购管理条例,没有办理粮食收许可证和工商登记,但是根据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显然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基层法院的有罪判决显然不当。所以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一定不能脱离刑法总则的规定,一定要处理好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二是要处理好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关系,必须民事、行政责任穷尽后,对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刑事责任的泛化。

  三是要处理好自由裁量权与执法水平的关系。法条有限,世事无穷,所以法律规定给执法者司法者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也可以说是法律对执法者司法者的信任。要运用好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执法者司法者要有更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根据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意、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准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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