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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对于欢案二审直播驳“暗箱操作”质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05:21 | 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的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型、严重性的不法现实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也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催债行为是合法的,讨债方没有殴打行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严建军之前也没有参与讨债行为。

  “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郭彦刚的意见、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法庭已经听清楚,并且已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对各方的意见将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最后,上诉人于欢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结束,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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