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请托,为促成其与辽宁某超市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帮助。2012年8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杨某某给予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凯非法收受杨某某、郝某某、尹某某、籍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9万余元。被告人刘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均系被告人刘凯主动交待,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