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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租赁市场问题频现大城市住房短板该如何补齐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9:25 | 5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回顾‘十三五’、展望‘十四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国伟提出,计划于2021年向市场供应集租房5000套左右,重点解决新市民等群体过渡性居住需求。

  同一天,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就整顿规范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进行部署。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已然成为监管机构的共识。

  对于住房租赁市场,倪鹏飞给出的建议是:启动实施“租售结合”的“新市民安居工程”,建立“租售结合”的住房体系;实施“322”新市民安居工程,即挖掘空间潜力、业态潜力和人群潜力这3大潜力,着眼于大都市周边和城市主城区内两大空间,采取购买和租赁两种形式。

  在倪鹏飞看来,解决住房租赁市场问题的重点是健全新市民租赁住房体系,与此同时,要完善保障性租购住房的保障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陈越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租赁市场的规范和未来发展,既需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又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居住保障和市场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建构多级多样、分类分层、规范稳定的租赁市场供给体系和合法合规的租赁市场。

  陈越峰对《法治日报》记者提出建议:对于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性居住需求、权益保障等问题,可以通过科学立法完善规则、严格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加以解决。

  在楼建波看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过公众意见,“我们一定能通过法规制度的完善,让租赁市场变得更好”。

  租购住房同等权利 切实保障居住权益

  在中央经济会议上,“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被摆上重要的位置。

  其中,“公共服务”包括户籍、教育、社保、养老、医疗等多个方面。

  赵秀池认为,买房得到的是产权,租房得到的是使用权,二者本身享有的权益不同,但如果两者享有的公共服务相同,则会极大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

  2020年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

  实际上,早在苏州之前,江苏省无锡市、山东省济南市等数十座城市已经出台租房可落户的相关规定。

  赵秀池表示,在租购并举的背景下,“租房即落户”降低了人口入驻的成本,有利于吸引人才,是租购同权实现的重要一步。

  针对部分城市推出租房也能落户政策及其背后的租购同权问题,陈越峰认为,城市政府购房落户、人才落户乃至租房落户的政策值得肯定。在基本民生层面,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城市实有人口的居住权益,实现“居者有其屋”。

  在楼建波看来,要实现租购同权,涉及多方面的公共服务政策,包括户籍制度、就医、入学等,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应该把租赁的问题简单化,比如更关键的是,能不能把承租人的承租权好好落实下来。

  在租购同权之下,租赁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楼建波认为,我国现在有两种租赁企业,一种是房地产企业创新做租赁企业,另一种是通过改造废弃厂房等增加供应的租赁企业。

  楼建波称,我们现在有很大一部分从中介转过来的租赁企业,通过把社会上的闲散房源收下来,进行装修后再出租。对于这种“二房东式”的租赁方式,一定要设置自有资金门槛,这样才能让无序和垄断问题得到解决。“总的来说,我们要鼓励那些真正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租赁企业发展,而不是‘二房东式’的租赁企业。”

  赵秀池同样认为,不应该鼓励通过收购个人住房赚取差价的轻资产机构租赁大行其道,而应该鼓励个人房东直接在住房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减少中介环节。(见习记者 孙天骄 记者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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