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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轻干部到退休干部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加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显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9:08 | 5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越来越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充分说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的持续彰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李雪勤认为,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敢腐的震慑效应不断强化,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自觉日益增强,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

  梳理有关通报可以发现,对于违纪违法干部投案常用的表述主要有两类: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此外,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的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主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一方面,在性质上,主动投案是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形,而自首作为法律名词,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既可以是职务犯罪,也可以是其他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在内涵上,自首的构成要件更为复杂。

  具体就职务犯罪而言,一般自首主要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必须同时满足。如果只是投案,而投案以后却不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也有所区别。主动投案涉及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情形;自动投案涉及职务犯罪情形,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情形,作出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实现与刑法、刑诉法相衔接。

  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对于前者,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分;若主动投案者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

  “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5月20日,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直指其搞“假投案”。

  现实中,有的违纪违法干部“投而不供”,投案后不交代问题,只为故作姿态、转移视线;还有的“供小掩大”,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也有的“先供后翻”,交代问题后又进行翻供,借以混淆视听。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让处置主动投案工作有规可依。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防止被调查人借“投案”之名行逃避惩罚之实。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

  “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2019年10月4日,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更早的还有艾文礼。案发前,艾文礼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也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2019年4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构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明确,“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反腐实际效果,还特别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具有显著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此举既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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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