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社会公众的意见中,有人指出,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一般应当给予书面反馈。还有人建议,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的信息公开机制,公民可以申请查询。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审查、研究情况除可以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外,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风起扬帆 聚贤兴皖∣2024第六届北京安徽新乡贤人才
王晨:强化法律实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谱写新时代“三农
法学法律界人士:加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祖国统一进程
“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
首都再战“疫”,难忘40天
AI剧集“上星”,合规管理面临哪些新挑战?
广电总局:“活人感”“现实感”成今年爆款网综特点
人民锐评:物业信息小账本连着城市基层大治理
为超龄就业群体撑起法治“保护伞”
多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问电信运营商“新老用户不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