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湖南省和江西省的相关条例中,有“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的表述,但这是少数出现“成年人”字样的省份。而四川省则规定,见义勇为的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至于“在校学生”是否需要满足成年的要求,当地条例并未提及。
中华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就目前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会具体分析对可以表彰的才会表彰。”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来说,“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荣誉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只提供业务指导。
表彰
江苏一溺亡少年获“见义勇为”称号
新京报记者整理公开报道后发现,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各地态度并不一致。此前,辽宁等地也曾出现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获表彰的事件。而即便同样在江苏省内,对这一称号的认定,也存在着多重标准。
去年10月,13岁的江苏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为此,李明宇所在的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上级部门拒绝授予的理由,正是因为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不应予以表彰。
与之截然相反的案例,同样出现在江苏省内。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在当地获得大量宣传。2003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态度
网友表态不一,律师称不鼓励“献身”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在对江志根报以同情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同观点。一些网友表示,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一纸证书并非难事,但是如果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肯定表态,可能会造成效仿,最终无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北京律师张新年告诉新京报记者,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国家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不鼓励其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更不鼓励献身。“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从早年间的大力宣传,到现在的不表彰,本身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