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还首次将“生态环境权益”纳入立法,回应公众对清洁空气、安全饮水等基本环境权益保障的诉求,如针对油烟、噪声等“达标扰民”问题,通过预防条款明确污染源与居民区的空间规划要求,将治理重心前移至规划审批阶段。此外,还建立“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决策共治”全链条机制,回应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