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