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坚持宽容不纵容 2023年03月10日 10:54:39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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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高见

如何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各界一直高度关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都市报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他专门谈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杨万明表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其中犯盗窃罪的案件比例最高。

他认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宽容但不纵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另一方面,坚持法律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协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努力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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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

谈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以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南都: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期也有未成年人强奸案登上微博热搜,从最高法掌握的数据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哪些趋势?

杨万明:未成年人犯罪总量虽然不大,但是社会各方面高度关切,影响面很大,牵动每个家庭的神经。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约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左右,呈现相对平稳、整体数量下降的趋势,去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7757人,同比下降19.81%。

南都:未成年人犯罪目前呈现哪些特点?

杨万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其中犯盗窃罪的案件比例最高。从近年的数据来看,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数量有所上升。从犯罪年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占比,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

未成年人罪犯一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80%以上,他们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辍学进入社会,普遍缺乏谋生技能,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在经济窘迫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从作案形式上看,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结伙作案的特征较为明显,约占未成年人罪犯的30%左右。同时,受互联网、网络游戏等不良因素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模仿特征,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明显。

南都:为惩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新规之后人民法院如何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杨万明: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等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回应社会关切,经反复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部分下调。

《刑法》第十七条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属于个别、极端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方面的限定条件,才能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两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极少。低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人民法院对于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宽容但不纵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另一方面,坚持法律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协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努力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南都: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如何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杨万明: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未成年人审判在理念、要求、方式等方面,与成人司法存在很大差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坚持宽严相济,宽容但不纵容,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也要依法惩处,惩处也是一种必要的、特殊的教育。从处刑结果看,目前未成年人罪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的比例占10%左右。

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都关系一个孩子未来的命运,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做出一份公正的裁判文书,更重要的是挽救、促进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教育挽救,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等工作,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和自身的过错,进而促进他们真诚悔改。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经过教育矫治能悔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谈家庭教育

全国法院去年发出万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南都:近期胡鑫宇事件让公众意识到青少年心理健康亟待更多关注,同时也让人反思家庭教育应当如何做得更好。去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杨万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开启“依法带娃”的新时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时,发现家长存在监护失职,依法办案的同时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裁定未成年人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并规定具体做法及违反家庭教育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截至2022年底共发出家庭教育令10308份,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并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南都:人民法院对开展家庭教育还有哪些新部署?

杨万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明确指引,确保法律统一、准确、有效实施。人民法院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依托法院丰富的案件资源,围绕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和治理难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家庭教育的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重点关注城乡接合部、困境儿童集中地区的家庭,关注留守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等特殊家庭,协调相关部门为他们创造家庭教育条件,必要时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谈未成年人网络侵害

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堵漏洞促防控

南都:近年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原因何在?

杨万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经济社会创造巨大动能、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问题。近年来,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类型多元化、犯罪人和被害人低龄化、作案手法智能化等特点。

针对未成年人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这主要是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可以接触到很多在书本、课堂上接触不到的信息,容易沉迷其中,受到各种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目标和对象。有的不法分子以网络交友、网友见面、选拔童星等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南都:未成年人深陷网络犯罪,家庭、学校、社会应该为之承担哪些责任?

杨万明:有些家长自己也沉迷网络,每天回家就当“低头族”,在孩子面前无法以身作则;有些家长和学校老师,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但对于孩子使用手机、电脑上网,特别是沉迷网络游戏、网络交友软件的情况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缺乏正确的引导,直到出现问题才追悔莫及。

互联网行业监管也存在薄弱环节,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有的互联网企业没有履行好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未设置浏览级别限制,一些充斥低俗、虚假、色情、暴力等毒害元素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的单位和个人转载不符合事实的新闻,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无形中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帮凶。

南都: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犯罪侵害,最高法还有哪些具体措施?

杨万明: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各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遭受网络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和跟踪帮扶等工作。对一时失足参与网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最高法还将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调查研究和法治宣传工作,根据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提出加强网络治理的意见建议,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深入开展富有实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此外,最高法还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发现互联网等企业存在制度、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没有履行监护、教育责任或者履责不力的,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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