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贩毒老手家里蹲贩毒检方抗诉无罪改判死缓 2016年06月28日 14:28:26    来源:法制网

海南省海口市一名毒贩李权曾多次伙同他人进行毒品交易往来,他被抓获时从酒店房间缴获了大量毒品。但李权翻供称从房间里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且从未贩卖毒品给他人,一审法院判决李权无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获得法院改判死缓,缓期两年执行。

贩毒老手落网缴获大量毒品

案发前,李权与一名外号“狗七”的男子曾多次联系,“狗七”是李权的供货人之一,李权曾从“狗七”处批发过两三次毒品来销售给他人。

2012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李权又接到“狗七”电话,说有一批毒品到海口,并约定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大润发对面的香园美食店门前交易。李权开车到达约定的地点,这次的交易是先拿货,后付钱,李权从“狗七”处拿到毒品后,开车回到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一家酒店,携带毒品入住此前已经开好的房间。该房间是李权让一名姓王的女子登记入住的,因为他害怕自己被抓,就没有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回到房间后,李权检查了从“狗七”处买来的这批毒品,有冰毒100多克,K粉2000多克,摇头丸280多粒,麻古100多粒,海洛因约6克,神仙水23瓶,后李权将装有毒品的手提包藏放在该房间洗漱台下面。次日下午3时许,办案民警在酒店房间内将李权抓获,从李权入住的酒店房间缴获了大量的毒品。

屋里蹲销毒品庭上翻供未贩毒

经鉴定,从李权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519.4035克、氯胺酮3109.10克、海洛因6.3003克、MDMA44.6035克。李权被抓获后,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还供述称其毒品销售方式主要是靠买家上门购买,大部分客户是“狗七”、“狗二”、“阿东”、“阿虎”他们介绍来的,这些人会告诉李权可以卖给谁,然后买家就直接打电话或者发短信与他联系,确定有货后,就到他那儿购买毒品,来跟他拿货的人一次要的量比较多,算是二次批发。据李权说,他贩卖毒品有时是现金交易,有时是购毒者先拿走毒品后再给钱,因毒品交易量大,批发数额多,截止至案发时,李权手头尚有几万元毒资尚未收回。

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李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海口市中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权当庭翻供,他辩称房间内的毒品并非其所有,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意图。李权的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决李权无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权犯罪的直接证据系其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采信。从某酒店查获的毒品不能证明李权贩卖或持有,无法排除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提取李权的手机信息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2014年12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以海口市检察院指控李权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权无罪。

一审被判无罪抗诉获改判

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海口市检察院的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公诉部门再次严格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按程序对该案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检察官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从细微之处入手,查找各书证之间、书证与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的关联性,让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李权的手机内调取的短信、记事本记录的内容可知,李权长期吸食毒品,他为了满足自身对毒品的需求,在案发之前,曾与梁某某、“狗七”等人有多次毒品交易往来,从中牟取暴利,以贩养吸。在李权与他人之间短信往来记录中,与李权指使他人登记入住酒店、现场扣押毒品等事实亦能相互印证,证实了李权与梁某某、“么狗狗工”等人有多次毒品交易往来的事实。根据李权对案发现场照片的指认情况以及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留有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小包毒品,电视桌上放有用饮料瓶插上吸管改装的吸毒工具,一般用于吸食K粉使用,随后便在房间内搜查出了K粉、摇头丸、神仙水等大量毒品。在李权的多次供述中,其供认自己长期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的事实。李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曾当场表示认罪,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认错。

综上,海口市检察院认为李权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某酒店8520房(以下简称8520房)内查获的毒品及吸毒用具、毒品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应当采信并认定被告人李权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8520房查获的毒品系李权准备用于贩卖,法院判决认为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李权的手机涉及的毒品交易信息与指控李权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法院判决认为没有关联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权案发前曾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李权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决定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海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5年4月20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2015年11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李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5月,海南省高院维持海口市中院有罪判决,判决生效。

高举惩恶之利剑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原一审无罪判决作出后,海口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向海南省检察院院汇报案件情况,在抗前沟通过程中,根据海南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指导意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重新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研判抗诉理由,找准抗点。在此基础上,以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一审判决李权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后,海口市检察院一方面通过省检察院及时了解跟进二审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一方面指派资深公诉人在省院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案情,复核证据。通过细致审查案件并与法院密切沟通,获知在原一审审查阶段时,案发酒店监控视频显示的犯罪嫌疑人进出酒店时间及他人前往前台帮其登记入住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手机发送短信让他人登记入住及进出酒店的时间存在不一致问题,是由于监控视频中使用的是“UTC”时间(通用协调时,与北京时间相差8小时)导致的,从而更有力地排除了本案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李权的手机中涉毒信息与李权毒品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本案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从8520房查获的毒品系李权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

此外,海口市检察院多次专门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就该案件召开座谈会,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被告人李权指使他人为其在某酒店开房后携带毒品到该酒店房间贩卖的相关证据,认真细致的补充取证工作也为抗诉打下了基础。

2015年11月9日,海口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前期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围绕证据“三性”多角度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被告人李权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理由,被合议庭予以采信。

当前海南省仍处于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该案的成功抗诉,依法严惩了罪犯,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 责任编辑: ]
二维码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   承办: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与传播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  监督电话:010-63377568 18611177212
Copyright @ 2013- www.chinaxwjd.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与传播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
本网站所转载信息,不代表中国舆情法治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案件举报邮箱:chinanews@chinaxwjd.cn